黎生
个人博客

如何为网购保健食品消费安全保驾护航

信息畅通的时代,网购保健食品成为一种时尚的消费途径。长时间以来,我国针对网售保健食品没有严格的限制,还存在监管的盲区。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空间自由、隐蔽性强、覆盖面广、不易监管等特点在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再加上一些商业网站不需要取得相关资质,相关法规也没有对其经营资质设限,网售假冒保健食品有愈发严重的态势。此外,由于大部分被投诉的网购产品均属于跨省际、跨区域范畴,监管部门有时不可避免地鞭长莫及,消费者维权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监管将有法可依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其中,第七十三条对网络食品交易作了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修订草案》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规定是开创惠民之举,彰显政府依法监管互联网食品交易服务的胆识魄力,但是针对网售保健食品的监管仍亟须进行细化。除了加快配套法规跟进之外,笔者还有以下建议。

加强资质公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严格规定网络保健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必须在网站醒目位置标注“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经营性互联网保健食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扫描原件或者证书编号。此外,监管部门应严格要求网站必须建立链接标志,该标志经过访问者点击可直接进入监管部门备案网站,可以快捷方便查询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相关备案资料。同时,建立相关的数据查询系统,以及设置查询专栏,消费者可以通过输入证书编号核实该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的相关许可信息,鼓励良性竞争。使网站经营方在此项公示制度的约束下,规范其经营行为秩序。

履行警示义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利用短信、电视、网络以及报纸履行警示义务,及时提醒保健食品消费者要擦亮眼睛,理性消费,谨防上当受骗,畅通12331投诉举报渠道,使投诉举报成为监管部门获得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具体警示内容可包括:网购保健食品前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数据查询系统查询产品批准文号是否有记录,以及网购产品广告上的宣传与数据查询系统显示的产品核准的保健功能等信息是否一致等。由此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能力,促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的安全状况提高关注度,进一步完善“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

部门协调执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联合工业信息、工商网络经营与广告监管、公安网络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构建保健食品网售备案准入体系,强化网络经营许可、网络运行、消息发布内容、网络经营渠道等方面的监管,从源头封堵漏洞,消除非法渠道,净化网售平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理顺工作思路,以形成渠道畅通、高效快速、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的长效监管体系。

安全分类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统筹谋划,整合资源,探索保健食品电子商务平台分级监管办法,根据日常监管发现违法线索的严重程度,比较违法情节和违法动机,并考虑非法牟利的程度和社会危害性,调查取证,严格划定安全等级,建立保健食品电商淘汰机制模式。网络保健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情节恶劣的,规定义务未履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或严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报社会。建立网络“黑名单”数据库,供消费者查询。

严格监察协查

建立健全网络监察体系,制定网络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及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有安全事故,立即启动警戒,及时查询交易生成订单、电子合同,建立可追溯体系,并责令相关电商立即整改,以规范互联网保健食品信息良好发布运行秩序。针对跨地域保健食品网售违法行为,监管部门需异地协查、核查,重拳打击保健食品网售违法行为。进一步构建保健食品安全消费“防火墙”,为网购保健食品安全保驾护航,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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